措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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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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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案管理與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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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地方政府設置窗口,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諮詢、評估、研擬服務計畫、派案或購買服務、轉介及追蹤之整合性服務。勞動署補助22個地方政府共108名職業重建管理員,期實質服務更多有需求的身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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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專業的諮詢與工具評估,協助身心障礙者瞭解其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生理狀況及所需輔具或服務等,並提供其具體的職業重建服務或建議,俾利其適性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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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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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式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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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功能較佳或可藉由職務再設計輔助解決參訓障礙之身心障礙者,提供與一般民眾共同參與職業訓練的機會(含職前訓練及進修訓練),鼓勵其透過一般、融合式的訓練,以增加其就業競爭力。職前訓練並於結訓後輔導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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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身心障礙生理、心理發展及障礙類別程度之不同所開設之專班職業訓練,訓練期間除依據身心障礙者之特性調整訓練方式外,並有專業人員從旁輔導及提供適當之輔具協助訓練,以增加其就業競爭。職前訓練並於結訓後輔導就業。(最長1年為原則,2年內不重複補助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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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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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參加職業訓練之身心障礙者,於訓練期間基本生活不虞匱乏安心接受訓練,提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每月按基本工資之60%發給,2年內合併領取職訓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以1年為限(如適用就業保險法者,則依相關規定計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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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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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網際網路,在家學習,提升職業技能。學習網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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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職場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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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失業身分之身心障礙者,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推介個案。
(2)由用人單位提供職場學習。
(3)最長3個月(重度身心障礙者經評估得延長最長6個月)。
(4)每人每月補助額度以基本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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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具有就業意願,就業能力不足,短期內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或庇護職場就業,經由庇護工場提供身心障礙者庇護職場見習機會,協助增進其工作認知及態度、工作管理、庇護職場適應學習、庇護性就業工作技能訓練,提供就業轉銜及資源協助等相關服務。
(1) 補助庇護工場辦理,人數不超過庇護工場核定人數的1/4。
(2) 見習者見習期間,最長以6個月為限。
(3) 智能障礙、自閉症或併有前述障別之多重障礙者,經評估,最長以1年6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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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能檢定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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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特定對象(含身心障礙者)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費用,以提升技能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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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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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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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且能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提供求職登記、推介就業、諮詢服務,協助媒合工作機會順利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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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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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尚無法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由專業就業服務員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工作技巧訓練、環境適應、職務再設計等職場協助及就業後追蹤輔導,協助其適性就業及穩定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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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護性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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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薪資得依產能核薪,並應簽訂勞動契約,享有相關勞動法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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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按摩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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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團體:補助設置按摩小棧,提供裝潢、設備及開幕宣導等補助。
(2) 個人:年滿20歲至65歲,3年內未領有自力更生補助且未有受僱情事之視障按摩師,其所經營之私人按摩院提供專家輔導及每家最高20萬元之裝潢設備補助。
(3) 團體、協會或私人按摩院辦理按摩師服務品質提昇研習或訓練,提供講師鐘點費、書籍費、工作人員費等訓練經費補助。
(4) 對符合補助資格者自100年10月1日起,提供第1年每人每月最高1萬元,第2年每人每月6千元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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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短期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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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作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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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從事臨時性工作:
(1) 於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2) 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所稱正當理由,係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60%,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者。)
二、津貼發給標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發給176小時,最長以6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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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合作夥伴關係,透過具創意性、地方性及發展性之計畫,引導失業者參與計畫工作,計畫類型包括:
(1) 經濟型計畫:由民間團體所提具有產業發展前景,而能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計畫,經審查核定後,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補助計畫執行單位之12 個月用人津貼、勞健保費及其他費用。
(2)社會型計畫: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所提為增進社會公益,且具有就業促進效益之計畫,經審查核定後,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補助計畫執行單位之6-12個月用人津貼(政府部門計畫以6個月為原則)、勞健保費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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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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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供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以減輕其創業之資金負擔。
(2) 其對象、補貼額度、利率、期限依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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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或設備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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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補助(部分縣市政府辦理,補助項目依各縣市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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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知能諮詢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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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欲自行創業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其相關經營管理、輔導服務、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相關資訊諮詢及研習等,以提高創業成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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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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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雇主進用身心障礙者就業問題診斷及分析,依其就業狀況及需求,進行職場無障礙工作環境改善、工作機具設備改善、提供就業輔具、調整工作內容、改善工作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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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語翻譯、視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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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語翻譯服務:每小時500-1,000元,每月最高補助10小時,每年不超過120小時為原則。
視力協助服務:每小時100元,每月最高補助30小時,每年以不超過360小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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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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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之身心障礙勞工(具本國籍或本國人之外籍配偶、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身分),非自願離職並辦理退保,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每月按「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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