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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灣海洋性貧血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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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台灣海洋性貧血協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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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海洋性貧血協會組織章程
    112.06.03第十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海洋性貧血協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宗旨如左:本會以預防海洋性貧血,推動並協助我國海洋性貧血之病因研究治療,遺傳醫學教育及病患衛生教育,而以全民健康福祉為最終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立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支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服務宗旨:
    一、傳播海洋性貧血症知識,以期有效防止海洋性貧血症之發生。
    二、舉辦海洋性貧血症病患、家屬及關懷人士聯誼活動,並藉以交換各種防治心得。
    三、協助海洋性貧血症治療有關事項。
    四、協助我國與外國醫療研究機構,相互進行海洋性貧血症防治科技之交流與研究。
    五、協助建立國內之骨髓移植資料庫。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年滿十八歲與醫學相關之專業人員及病人,病兒之監護人以及本會義工。
    二、團體會員:凡贊助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關團體。 
    三、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或對海洋性貧血症之研究有重大貢獻之醫學生物科技專業人員,經理事會推薦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五、準 會 員:具個人會員資格,但未滿十八歲者及在學學生。
    六、永久會員:凡一次繳足新台幣伍仟元整,即為本會之永久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但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會員享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半價優待各項活動費用之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與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與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人有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本會(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記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合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表之,為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為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  以一次為限。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令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常駐顧問醫師一人,為永久聘期,另榮譽理事、顧問醫師、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 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九條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伍百元,準會員減半,(十八歲以下之病友免繳入會費,但需有一位監護人伴隨入會,監護人則需繳納入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肆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費新台幣伍百元,準會員減半,(十八歲以下之病友免繳常年會費,但需有一位監護人伴隨入會,監護人則需繳納常年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陸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年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五 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為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一年五月四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九一海信字第05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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